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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安邦定国(2/2)

国相,管理民事。其职权相当于郡之太守。

王国有下辖县及侯国者,侯国也设相,其职权与县令相当。

王国的官吏,均应由朝廷任命。便是国王本人,亦无权决定。

蓟王却是例外。

因为,尚书台从始至终就没有为蓟国任命一个官员。

何必多问!

陛下许蓟王便宜行事之权。从未更改,亦从未收回。

既无皇命下达,便是让蓟王自行选拔任命。再上报尚书台便可。

如此隆恩,今汉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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