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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章 履职知县,筹建巡捕营(3/3)

因为基层官员的工作压力很大,客观上没有时间和精力处理太多的案子。

而老百姓闹到官府的纠纷,绝大多数是民事纠纷,很少有刑事案件。

民事纠纷又集中在两类,第一类是财产纠纷,商品买卖、争夺田地、分割遗产、子嗣过继等等。

第二类是感情矛盾,离婚、通奸、私奔等等。

古代基层官员认为官府不便于硬性介入这些民事纠纷,况且很多事情不道德,很害臊,家丑不可外扬,完全可以找族长,找乡绅来解决。

甚至可以当场劝解,让原被告双方协调出一个解决方法来。

官府就这样把大多数案子推给了社会力量来化解。

当然,还有许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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