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希腊翻译(3/4)
我们一路谈着此事,不觉回到了贝克街住所。福尔摩斯第一个上楼,他打开房门吃了一惊,我擦过他肩头看过去,也感觉十分奇怪,但见他哥哥迈克罗夫特正在扶手椅上坐着吸烟呢!
“歇洛克,进来!华生先生,请进吧!”迈克罗夫特发现我俩惊诧的表情,露出了和蔼可亲的笑容,说道:“你没料到我有如此的精力,对不对?歇洛克,不过这件案子不知为什么确实吸引了我。”
“你怎么来的?”
“我乘坐双轮马车超过了你们。”
“有何新进展吗?”
“我的广告得到了回音。”“是啊!”
“真的,你们刚刚离去几分钟就来了回音。”
“结果如何了呢?”
迈克罗夫特拿出了一张纸。
“在这里。”他说道,写信的是一个中年人,身体虚弱,他用宽尖钢笔写在了淡黄色印刷纸上。
先生:
读到今天报纸广告,现复如下。
关于这名女子的情况,我知道得很详细,如果可以屈驾来我处,我会将这名女子的悲惨遭遇详细告诉你。我的居所在贝克纳姆的默特尔兹。
你忠实的J·达文波特
“他的信是从下布里可思敦发的。”迈克罗夫特说道,“歇洛克,我们现在就乘车赶往他那里,了解一下详情吧?”
“亲爱的迈克罗夫特,现在了解那个姑娘的情况,远没有救她哥哥的性命重要。我认为我们应该去苏格兰场,连同格来森警长直接去贝克纳姆,因为我们非常清楚那人的性命非常危险,应该说是千钧一发呀!”
“最好把梅拉斯先生顺路也请去。”我建议说,“我们或许需要一位翻译。”
“说得很对。”歇洛克·福尔摩斯赞许地说道,“快吩咐下人去找辆四轮马车,我们马上动身前往。”他说话的时候打开了桌子的抽屉,我看见他取出一把手枪塞进了衣袋内。“相信我的判断。”他发现我正在看着他便又补充说道:“我可以这么说,根据我们所听到的情况来看,我们将要去跟一个十分危险的匪帮打交道。”
我们赶到蓓尔美尔街的梅拉斯先生家时,天色已经彻底黑下来了,他刚被一位绅士从他家中请走。
“他去了什么地方,你可以告诉我们吗?”迈克罗夫特·福尔摩斯问道。
“我不清楚,先生。”帮我们开门的妇女答道:“我只清楚他和那位绅士同乘一辆马车走了。”
“那位绅士有没有通报过姓名吗?”
“没有,先生。”
“他是一个长相英俊的黑大个青年吗?”
“哦,不是的,先生。他个子不高,戴着一副眼镜,面容很削瘦,但性情非常爽朗,他讲话的时候一直在笑。”
“迅速随我来!”歇洛克·福尔摩斯严肃地突然喊道,“事态已非常危急了。”我们在赶向苏格兰场路上时,他说道,“梅拉斯又被那几个人搞走了,他们前天夜晚就察觉到梅拉斯胆量不大,那恶棍在他面前一出现,他就被吓坏了。不错,那几个人是要他做翻译,但是翻译完了,他极有可能因走漏了消息遭到杀害。”
我们期望坐火车比坐马车能快一些赶到贝克纳姆,可是我们来到苏格兰场之后,又花费了1个多小时,才找到格来森警长,办妥进入私宅的法律手续。我们4个人在9点45分来到伦敦桥,10点半到了贝克纳姆火车站,又驱车行驶了大概0.8千米,才抵达默特尔兹——显得分外阴沉的一所大宅院,它背靠着公路,于是我们打发走了马车,顺着车道一块向前走去。
“窗户全是黑的。”格来森警长说道,“这所宅院好像没有人居住。”
“我们的小鸟已飞出,鸟巢已空空如也。”歇洛克·福尔摩斯说道。
“你为何这么说呢?”
“一辆满载行李的四轮马车,刚开走还不到一小时。”
格来森警长笑了笑,说道:“我看见了门灯照耀下的车辙,但这行李是从什么地方说起?”
“你看见的车辙,很可能是同一辆马车驶向另一个方向时留下的,但是这向外驶去的车辙却很深——所以可以肯定地说,车载沉重呀!”
“你比我观察得细致。”格来森警长耸了一下肩膀,说道,“我们不方便破门而入,但是,假如我们叫门无人答应的话,我们倒还可以试试。”
格来森警长使劲儿捶打门环,又不停地按铃,但是里面没有任何回应。歇洛克·福尔摩斯走开了几分钟,又返回来。
“哦,有一扇窗户,已被我打开了。”歇洛克·福尔摩斯说道。
“福尔摩斯先生,幸亏你不反对破门而入。”格来森警长看到我的朋友如此机灵地将窗闩拉开 感叹地说道:“好吧,在这种情况下,我想我们可以不请自进了。”
我们从窗户鱼贯而入,走进了一间很宽敞的屋子,这应该便是梅拉斯先生上次到过的地方。警长将提灯点燃之后,在灯光的照耀下,我们看到了两个门、窗帘、灯,还有一副日本铠甲——即梅拉斯曾对我们说过的那些东西。另外,桌子上面还有两个玻璃杯、一个白兰地空酒瓶与残肴剩饭。
“听,什么声音?”歇洛克·福尔摩斯猛然问道。
我们全站在那里静静地细心倾听,一阵低微的**声,自我们头顶上的一个地方传出。歇洛克·福尔摩斯匆忙冲到门口,跑入前厅。这悲凄的声音来自楼上,他立刻跑上楼去,警长与我紧跟其后,他哥哥迈克罗夫特尽管身体肥胖,也努力地尽快赶上。
二层楼有三个门对着我们,那凄凉的声音是从中间一道门内传出的,时而如低低地呓语,时而似在悲声哀号。门被锁着,但钥匙留在了外面。歇洛克·福尔摩斯迅速地把门打开冲了进去,但立刻以手按着喉咙退了出来。
“里面正在烧炭。”歇洛克·福尔摩斯喊道,“稍等一会儿,毒气就可散去。”
我们往室内探望,但见房间中央一个小铜鼎窜出幽蓝的火焰,在地板上投射出一圈青灰色光影,我们在暗影中发现,墙角蜷缩着两个模糊不清的人。门打开的瞬间,窜出一股恐怖的毒气,让我们咳嗽不止甚至喘不过气来。歇洛克·福尔摩斯奔向楼顶,他用力呼吸了一口新鲜空气,然后迅速冲入室内打开窗户,将那铜鼎扔进了花园里。
“再等一会儿,我们就能进去了。”歇洛克·福尔摩斯又飞奔出来,喘着粗气问道:“蜡烛在什么地方?在这样的空气里,火柴不一定会划得着。迈克罗夫特,现在你拿着灯就站在门口,我们去救出他们来!”
我们冲到中毒的两个人身边,用力将他们拖至灯光明亮的前厅。
此时他俩全已丧失了知觉,嘴唇铁青,脸部肿胀、充血,两眼珠子凸出。
他们的容貌确实变化很大,如果不是那肥胖的体形与黑胡子,我们几乎辨认不出其中一个就是那位希腊文翻译,就是数小时之前在第欧根尼俱乐部,与我们刚分手的那位梅拉斯先生。
他的手脚被结实地绑着,一只眼睛上留下了遭人毒打的伤痕。
另外一人,手足和他一样被绑,个子高大,但枯槁得已没有人样了,脸上奇怪地粘着一些橡皮膏。
我们将他放下时,他已停止**,我一眼看出,对他而言,我们赶来的太晚了。
不过,梅拉斯先生还活着,我们用阿摩尼亚与白兰地进行抢救,不到一小时,我很欣慰地见他睁开了眼睛,终于从死亡的深渊被救了出来。
梅拉斯只能简单地向我们说了一下经过,但证实了我们的推断是对的。
那个登门找他的人进屋之后,从衣袖内掏出一根护身棒,并以当即弄死他做威胁,梅拉斯只有遵命被人再次绑架出去。
的确,那个奸笑的恶棍在这位通晓几国语言的可怜的翻译身上,产生的威力可谓无法抗拒,这位翻译吓得面色蜡黄,双手颤抖不停,连一句话也说不出。
他迅速被绑架到了贝克纳姆,在第二次交涉中充任翻译,这次交涉比上次更具有戏剧性,那两个英国佬威胁被囚的人,假如他不服从他们的命令,他们就把他当即杀死。
后来看到无论如何不能让他屈服,他们只有将他推回去关押起来。
而后,他们对梅拉斯加倍谴责,痛斥他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出卖他们,他们拿棒子将他打昏,梅拉斯一直到被我们救出他来,才苏醒过来。
这就是希腊翻译那件奇案,时至今日仍有些未解之谜。
我们只是从回复我们广告的那位绅士处知道,那个姑娘是希腊人,家庭富有,来英国访友。
她在英国遇到一个叫哈罗德·拉蒂默的小伙子,此人掌握了她,并最终说服她一起逃走。
她的朋友知道此事之后,就赶紧通知了她在雅典的哥哥,以便洗清干系。
她的哥哥匆忙赶到了英国,结果落入了拉蒂默与他那个叫威尔逊·肯普的同伙控制。
肯普的名声非常坏,当拉蒂默与肯普发现这个哥哥语言不通,在英国举目无亲时,就将他囚禁了起来,并以毒打与饥饿逼迫他签字,以夺得他兄妹俩的财产。
他们将他关入宅内,那个姑娘并不知情,为了防止姑娘认出哥哥来,就将他脸上粘了很多橡皮膏。
可是,源于女性特殊的敏感,正当翻译来访时,她首次看到了哥哥,一眼识破了伪装。
但是,这可怜的姑娘本人也遭受囚禁,因为在这所宅院内,只有那马车夫夫妇,而这夫妇俩全是这两个阴谋家的心腹。
两个恶棍发现秘密已泄露,囚徒又威武不屈,就挟持着那姑娘逃出了这所宅院。
原来这所家具完备的宅院是他们租来的,他们首先向那个反抗他们的人和出卖他们的人发起了报复。
数个月之后,我们收到来自《布达佩斯报》上剪下来的一段奇闻,报纸上说,两个英国男人携带一名女人同行,突然遭受凶祸,两个男人全被刺杀身亡。匈牙利警署断定,这是由于他们争风吃醋而发生的相互残杀。不过,歇洛克·福尔摩斯并不以为然,他直到今天依然以为,假如找到那个希腊姑娘,就会搞清楚她是如何为哥哥报仇的了。
【法律点评】
拉蒂默和威尔逊·肯普囚禁了希腊姑娘的哥哥,并以毒打与饥饿逼迫他签字,以夺得他兄妹俩的财产。最终他们的目的并没有达到,那么他们需要对他们的行为负什么样的责任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涉及中国《刑法》里抢劫罪的有关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来看: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
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逼迫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第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