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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希腊翻译(4/4)

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那么,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3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做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作为标准。

依照本法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

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

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所以我们认为拉蒂默和威尔逊·肯普应该承担抢劫未遂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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