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黄色的僵面人(4/4)
这个小别墅有人住进来,是你第一个告诉我的,我原本应该等到清晨,但是我激动得无法入睡,因为我以为你一般不会被惊醒,因此就悄悄溜了出去。没想到被你发现了,于是我的麻烦开始了。你第二天察觉了我的秘密行为,但是你原谅了,未做追究。三天之后,你从前门直接闯了进去,但保姆与孩子从后门逃出去了。今晚终于真相大白,请问,你准备如何处置我与孩子呢?她紧握着双手等待回应。
就这样过了大约10几分钟,格兰特·芒罗首先打破了寂静。他的回答留给我非常愉快的记忆。他将小姑娘抱了起来,吻了吻,而后,一只手抱着孩子,一只手挽着妻子,转身朝门口方向走去。
“我们何不先回家,再做从容的商量呢!”他说道,“我尽管不是圣人,艾菲,但是我觉得,总会比你幻想的要强一些吧!”
福尔摩斯与我也随着走出了那条小路,此时,福尔摩斯拉了下我的衣袖。
“我觉得,”他说道:“我们最好还是回伦敦,这比待在诺伯里更有用一些。”
整个晚上,福尔摩斯再也没提起本案,直到最后他拿着点燃的蜡烛向卧室走时才说:“华生,假如以后你感觉我对自己的能力过于自信,或在处理一桩案件时功夫下得还不足,请你在我耳边最好悄悄说一声‘诺伯里’,那我肯定会不胜感激。”
【法律点评】
在这个故事里,首先应该对艾菲为了爱情,冲破种族歧视藩篱的行为表示赞赏,19世纪末的北美能够有这种勇气确实是非一般女子所能做到的。但在其前夫去世后处理子女的养育上做的有些欠缺的地方。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一方当事人死后,其婚姻关系自动解除,那么孩子的抚养问题首要应该由母亲艾菲来承担。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做出判决。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
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留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