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布鲁克街的住院者(4/4)
“一点儿不错,他说盗窃案,只不过是放烟幕弹而已。”
“但是他为何不把此事告诉你呢?”
“哦,他心里明白那帮老伙计报复心极大,就尽量隐瞒他的身份,那是他可耻的秘密,他岂会自己泄漏出去呢!然而,他尽管卑鄙,但仍然享有英国法律的保护,警长,我可以确定,那把正义之剑依然会为他复仇的。”
那个住院病人与布鲁克街医生的情况就是这些,自从那天夜晚之后,警察再未发现那3名凶手的踪影。根据苏格兰场的推测,他们很可能搭乘那艘不幸的“诺拉克列依那”号轮船逃走了,而那艘船与船上全部人员,几年之前却在葡萄牙海岸距波尔图以北几十里的地方遇难。对那个小伙计的起诉,由于证据不充足没能成立,而发生在布鲁克街的这桩疑案,时至今日各报都没有详细报道过。
【法律点评】
关于抢劫金融机构的行为就不再赘述了,在这里我们想把笔墨放在关于量刑情节中的自首和立功上。
先放下萨顿,也就是所谓的普莱辛顿的目的是什么,就他告发同伴和在法庭上作证的行为,在刑事侦查和审判上是应该鼓励的。
《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
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愿意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得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第一,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第二,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三,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
那么关于立功的法律规定又有哪些呢?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立功的时间。
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
第二,立功表现。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第三,立功的表现形式:(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